团委员会心得体会6篇
写心得体会就是要将我们的内心感受进行认真的梳理,每个人在写心得体会的时候,都是可以不断丰富自身思想的,以下是小淘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团委员会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
团委员会心得体会篇1
**市**公司委员会先进性教育活动
前段工作小结
根据《中共中央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在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集团公司党组和省总公司党委有关会议精神指引下,在公司党委精心组织和层层部署下,我司作为第一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认真、细致地完成了发动阶段的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
现就我司学习发动阶段工作情况汇报
一、全体动员,充分认识先进性教育的重要性。
我司党委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于2月3日下午召开党委扩大会,进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集中学习,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党委副书记***作动员报告,党委成员和各直属党支部书记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共22人参加了动员大会。***副书记在动员报告中传达了市委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党委书记冯晓明作了重要讲话,同时还讨论通过了我司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闪⒘?/span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设立了活动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和指导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2月17日下午,***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电视电话会议对教育活动进行动员,酷猫写作范文网公司中心组成员及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集中学习听取了***集团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动员报告,中央督导55组组长吴广才、中央协调4组组长刘晓滨重要讲话。会后党委书记***指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意义重大,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思想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对学习发动阶段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具体时间、工作计划、学习内容和要求。
二、领导带头,集中时间人员精力,采用多种学习方式保证了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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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员会心得体会篇2
?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根本的政治原则。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力军,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做到毫不动摇、毫不含糊。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工作、人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人民立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指向和价值追求。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和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始终把民心所盼、民意所归作为正风肃纪反腐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条例》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思路,强化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措施、要求。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条例》,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条例》综合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经验、重要成果、重要要求,必须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提高执行水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同时要督促推动全系统抓好学习培训、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实在在抓好落实,努力取得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
团委员会心得体会篇3
学校的发展离不开家长的关注,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离不开家长的关心与支持,家长委员会是沟通家长和学校、家长与班级的纽带。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育向家庭教育的延伸,不仅可以帮助家长有效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有利于取得“家校携手、联合育人”的良好局面,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目前,家长委员会在省内大部分学校成立并开展工作。实践证明,家长委员会不仅对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完善了学校的管理结构,拓展了学校科学决策、依法治校的思路和实践。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我校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粗浅做法。
一、抓住矛盾的关键,解决教师和家长思想上的顾虑
成立家长委员会,没有一线教师的理解和支持,工作难以推动;没有家长的参与和配合,这项工作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从思想上打消教师和家长的种种顾虑,是家长委员会成立之初所面对的突出矛盾。
1.我校家长委员会工作开展之初,很多老师是抵触的,大家不愿意有“第三双眼睛”的监督。我们召开了两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多次分科室、分学科学习省有关文件和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讨论家长委员会成立的意义,从根本上扭转了广大教职工的错误思想。通过学习和对家长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的逐渐了解,教师们逐渐认识到:家长委员的参与是协助而不是妨碍,是督促而不是干涉,是献计献策而不是指手画脚,是智囊团而不是看守员。态度决定一切,有了教师们积极响应的态度和认真配合的行动,我校家长委员会工作开展的得心应手,效果有目共睹。
2.家长委员会成立之初,家长们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很多家长认为这不过是形式主义那一套,搞个噱头,做给别人看看而已,打着“民主”的旗号,其实自己不过就是个“摆设”,学校的工作尤其是大事不可能让自己做主……再说了,自己万一提了意见让老师知道了,学校或老师可能会迁怒到孩子身上,自己的孩子也许就快被穿“小鞋”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耐心地做家长的工作,帮助他们卸下思想的包袱,拿出了我们书面承诺家长委员会的权力,明确家长参与评价的有效范围。很快,家长们思想有了根本的转变:家长和老师是合作伙伴而非敌人,是协作者而非雇佣者;面对问题,大家责任共负而不是互相推诿。家长委员不是“托儿”,是学校管理的监督者、参与者;家长委员会的监督建议是帮学校谋发展,更是在帮孩子铺路。
二、抓住工作的关键,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当家长委员会已经在每一位老师和家长的心里扎了根,工作也就顺利、务实、高效地开展起来。
(一)在“选”字上做文章,真正选出家长的代言人,选出学校、教师的同盟军
我在学校中层领导会议和班主任会议上反复强调,委员会代表的推选务必做到:代表要有博爱情怀,关心自己的孩子,也关心其他的孩子;代表要热忱,有责任心,顾全大局,敢说真话;代表推选务必科学客观,杜绝用学生成绩衡量家长水平的“择优”误区;委员会务必有不同层次的家长代表参与,既要有城区代表也要有有农郊代表,既要有普通生代表也要有艺体等特长生代表等等。几年来,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发展所起的作用超出了我的预期,和很多家长代表的交流也使我深深地认识到,一个高水平的家长委员会是学校发展的智囊团,他们中的好多代表对一中的关心不亚于我们教师,对教育的理解不逊色于我们这些教育工作者。从他们身上,我们获益匪浅。
(二)在“实”字上下功夫,真正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参与、监督职能
一切不实皆成空,任何事情如果仅在头脑中想,口头上说,纸面上有,而没有实实在在的行动,那只能是一个愿景。事情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实实在在的行动。
1.行动需要速度,家长委员会意见反馈突出一个“快”字。我校历来高度重视来自家长代表的声音。毋庸置疑,与学校利害攸关的学生家长最希望自己的孩子在一个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学习,最关心孩子的成长,最在意学校的发展,所以,我说家长的声音是最有善意、最真实、也是最真切的声音。这些声音和意见是我校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和完善的宝贵财富,我们没有理由不重视,不珍惜。我们学校三个年级,178名学生家长代表,21名家长委员会,9名常务委员。“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我们的分管校长每个月都要通过不同的方式和家长委员会的代表进行交流沟通,及时了解委员代表收集的第一手材料,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教师,及时督查这些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正是因为建立了这种高效快速的反应机制,我们赢得了家长的信任和支持。
2.行动需要方法,家长委员会意见的采纳借鉴“提案”制度。为了激励委员会监督、参与的积极性,我校实施了委员“提案”制度,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对这些提案进行讨论,做到“有提必复”“有问必答”“有益必采”。迄今为止,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共收集各方面家长的提案118条,涉及课堂教学、学生管理、走班制、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周末自主学习、餐厅饭菜质量、男女生交往等十多个方面,委员会代表表现出了“与一中同呼吸,同发展”的高涨热情。在此,举一个例子:20xx年,家长委员会上交了一份“规范教辅材料征订”的提案,对我校某年级教辅材料征订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提出意见,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校委会和年级管委会会议,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就制定出了相关制度,杜绝了教辅资料疏于管理的现象。
几年来,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事无巨细,表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对此我校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科学合理的建议采纳落实,对偏颇的意见耐心说明解释,使家长代表充分行使了应有的权利。
3.行动需要效率,落实家长委员会的权力,突出一个“实”字。我校明文规定,将家长委员会的评议直接纳入《教师考评方案》:“有家长投诉,扣5分”、“家长委员会评议分数占该老师得分的百分之十”,“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评选必须通过家长委员会的认可”等。家长的评定直接和老师的评优选好和奖惩等级挂钩。我校还严格规定,如果家长对某位教师的教学或管理有强烈的意见,或者反映教师出现了严重的教学事故,那么家长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可以提请学校予以调离或调整。从这些方面,我想在座的各位不难看出,家长委员会在我校有名,更有实。
(三)在“活”字上寻突破,使家长委员会工作形式百花齐放。
1.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拓展家校交流平台。我校很多班级设立qq家长群,由班级家委会和班主任共同管理,要求班级有条件的家长全部参与。各级部和学校家委会也分别设立自己的qq群,利用家校通等教育平台,将学校、级部、班级、各家委会成员的电话、邮箱和qq公开告知,让每个家长都能够找到自己的“组织”——家长委员会。在这个信息平台上,家长一方面可以依靠家长委员会,对孩子的思想问题、习惯问题,帮着出谋划策,甚至帮忙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家长之间有教育的好方法、好举措,有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新点子、新措施,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得到交流和落实。
2.开办家长学校,共享教子心得。我校家长委员会大力挖掘身边的典型,邀请教子经验丰富的家长代表、具有成功家教案例的教师代表和能够反映孩子们心声的学生代表,一起做客“家长学校”,从如何和青春期的孩子沟通,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读书、学习、生活习惯,如何端正孩子的学习态度,对学习热情“保鲜”,到如何解决孩子的上网问题、早恋问题,如何引导孩子正确交友等任何一个方面谈自己的经验或看法,切实解决了很多家长在孩子教育上遇到的困惑,使家长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
我校还在一中网站和校刊《一中时空》上开辟《家长论坛》,定期刊登家长委员会撰写或摘录的教育文章,介绍他们的成功经验和独特见解,在学生和老师中引起很大反响。
3.举行“家长开放日”,让家长走进学校,走近老师,走到孩子中间。我们利用家长委员会创建的平台,成功举办了4次家长开放日活动,家长代表们通过听“推门课”,和老师交流,自己的实地考察等活动,全面真实地了解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了解了与孩子朝夕相处的老师,了解了孩子生活学习的环境,了解了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措施、效果。有了这些客观真实的了解和理智科学的思考,家长对下一步如何配合老师完成自己家庭教育的使命有了更清楚的思路。从更长远的意义来看,家长开放日,充分发挥了学校教育的辐射作用,获得了社会各个方面对实现学校管理目标的大力支持,为学校发展开拓了一条光明大道。
团委员会心得体会篇4
近年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再到最基层,不断得到深化贯彻,作为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的地方党委制度,不断充实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要,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基础,更是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关键所在,亿万基层群众也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党从中央到地方立规执纪之严谨。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而这次修订体现出了党中央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和一贯的革新精神,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中明确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具体内容;党组的具体条件;党组及其成员的具体职责;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的原则和应经过的一般程序;党组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指导的方式、方法,明确党组领导成员的职级;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在地方的单位的党组的设置审批问题。
?条例》的修订出台,各级党组织都应该坚持和运用《条例》来指导和规范履职工作,向党中央靠拢,以该《条例》为基准,审视、衡量和监督地方党委的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条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形式载体,探索方法手段来贯彻条例内容,严格律己,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普通百姓也应该学习和了解《条例》,以对组织负责态度关注各级党组织的工作,发挥好作为群众监督行政和参政议政的作用,为《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能够落到实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团委员会心得体会篇5
?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职能职责、工作原则,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起来,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并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认识制定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条例》作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必须学习好、落实好,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准确运用,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条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团委员会心得体会篇6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规定的任务职责,坚决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章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
第二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第三十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第四十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六章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
(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