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8篇

时间:2024-01-25 14:41:10 分类: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大家对自身所经历的事物或情况做好感悟的方式,心得体会写好了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自己在经历中的成长和进步,从而更加自信地面对未来的挑战,以下是小淘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8篇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篇1

根据县师培办的工作安排于5月10日前往县委人民大会堂参加了临高县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讲座,主讲人韩小鱼博士,她详细得我们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等,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做到“身正为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以这些法律法规来鞭策自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事业经久不息,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比如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篇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如下:

一、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从一开始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要清醒的认识到学习绝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多开一扇大门;要认识到选择自我学习的原因是时间所迫而这种学习本身的自由松散。因此,要坚定自己当初的选择,从内心深处重视学习,把网络学习当成真实的课堂,严格按照老师制定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开展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当日内容,当日学习,当日消化。在学习方法上,要变填鸭式的被动学习为认真思考、学以致用的主动学习。比如,在学习合同法的时候,除了记忆合同法的每一个条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应该针对每一条的条文规定,寻找或者自我设计相关的案例进行佐证,以此加深记忆,深化理解。只有从态度上重视,才能去主动的学习,只有主动的学习,才能寻找方法,探索技巧,改善学习效果,提升学习质量。

二、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

法律专业和其它学科最大的不同应该是它的规范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因此,体系非常庞大,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门别类。同时,它又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这一学科实际上是由无数的专业术语和规范化的程序所构成。因此,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好的学习方法是和学习者本人的特点相结合,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

(一)识别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点、难点和基本点,按照了解、掌握、运用的逻辑顺序有针对性的学习。学习之初,可以参考工具书和网络课程中的提示,对于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如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分,假释与缓刑等,民法中的侵权法、物权法与债法的区别等),

这些是最重要,最常用,最易混淆的内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不但要准确记忆,更要学会比较和运用。对于其它内容,比如小的部门法,或者不常用且较生僻的概念,只要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只有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有所获。

(二)比较是学习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方法。

法律体系中,同一部门法中有非常相似的内容,比如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终止与中止,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与公诉;被害人、自诉人、公诉人等;公司法中的债权与股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知识点。而不同的部门法中,也有非常相似甚至概念相同但内容不同的东西等等。如果采取比较的方法,在学习一个知识点的时候,通过发散式的.思维方式,通过横向的比较分析,既同时学习了好几个知识点,又加深了理解,避免混淆。

(三)案例与理论相结合,既能巩固知识,又增加了学习兴趣。

除了规范性外,法律还是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学习的终极目的就是实践应用。每学习完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参阅与该知识点相关的经典案例。法律条文是相对不变的东西,而实践中的案例却是动态的,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不是生搬硬套法条,而是在综合分析动机、后果、时间、地点、主体实际情况及证据等因素后,经过逻辑推理而达成的最终意见。同时,案例和练习,还能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动力。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有时候因条文本身的枯燥乏味,有时候因遗忘、混淆,往往会出现烦躁、厌学情绪,这时候,鲜活的案例分析可以改变这种精神状态。

三、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虽然法律是一门规范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通过学习,即使我们没有法学家和律师那样精通,但只要掌握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思维方式,熟悉了最重要的法律条文和最常见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律也能够成为一项非常实用的工具。在学习法律以前,我对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知识了解的不是很多,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了解了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了解了怎样才能做到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这些知识都对我做好本职工作起到很好的作用。在工作中,有时候感觉到自己对相关知识理解的深度远远不够,这又激发我进一步的深入学习。

总之,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的循环,既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又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并不断督促自己戒骄戒躁,享受学习过程,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篇3

新课标实施已经十年了,但新课标的要求与我们的现实的考核存在着许多矛盾,让许多思想品德教师难以适从。特别是本学科推行开卷考试,试题趋向开放性试题后,很多学生在认识中存在不少误区。如:开卷考试不复习;开卷考试不用记忆;翻翻书就可找到;试题容易;开放试题答案不唯一,多抄几段就行了;等等。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在当前课程改革和评价改革要求的新形势下,师生都要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稳中求新,从容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通过这次《初中思想品德新课标(20xx版)》的学习,我有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教师要成为终身的学习者

教师要走进新课程,实现课程目标,其自身必须有先进的、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理念。为达成这一目标,教师首先要把自己定位成一个“学习者”。

1、要学新的《课程标准》,理解新课程的目标,准确把握课程功能、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把握新课程的精髓。例如:新的课程标准与以往使用的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比较,其体例、结构、表述与呈现方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新的思想品德课程设计以心理、道德、法律和国情教育等内容为横坐标,以成长中的我、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为纵坐标,作为内容整合的逻辑。

2、教师要以最新的教育理念构建课程目标。在新课程目标下,教师自身应具备宽厚的基础知识和现代信息素质,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知识结构;有开阔的视野,善于分析综合信息,有创新的教学模式,创新的教学方法和以创新思维培养为核心的评价标准等。因此,为了适应教学,教师应通过自学或培训等方式,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其次,通过报刊,杂志等收集有关的教育教学资料,充实知识。总而言之,教师一定要通过学习后以最新的教育理念构建课程目标。

3、教师要在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上,学习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前沿的最新成果最新知识,还要学习与提高对人的认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的知识,

构建多元化的知识结构,使自己不仅会教,而且有自己的教育追求与风格。现代教师不再比喻为“一桶水”,而应当被比喻为“一条不断流动的河流”,“装满一桶水,享用一辈子”的思想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师生之间和教师之间要积极主动合作

教育家陶行知说过:“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

1、师生合作

在新课程中,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知识传授者的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将不断让位于师生互教互学,彼此将形成一个真正的“学习共同体”,建立起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平等的朋友式的关系,营造和谐的教与学的氛围,创设师生“对话”的情境,使学生体验平等、自由、民主、尊重、信任、同情、理解和宽容,形成自主自觉的意识、探索求知的欲望、开拓创新的激情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这就需要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形成平等而又密切合作的关系,以达到共同合作完成知识建构的目的。

2、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合作

在新的课程中要开设思品综合实践活动课,由于综合实践活动课包括的知识的内容很广,有信息技术、各种专业知识、科研方法等。因此,对绝大多数教师而言,是不能包打天下的,几乎很难独自一人很好地完成该课程的教学指导工作。这就要求教师从个体走向合作,从仅仅关注本学科走向关注其它相关学科,从独立完成教学任务到和其他同志合作完成对学生的活动课指导。在教育学生学会合作的同时,教师首先学会合作。

三、教师要成为学生的促进者

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有五大内涵:知识体系的构建者,学习活动的指导者,学习过程的激励者,学习能力的培养者和人生的引路人。新课程理念告诉我们:教育的本质回归到“立人”上。教师的角色转变到“促进人的发展”上,一切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所以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与新课程的理念相适应的。

1、在思想品德课堂上,当学生在观察、讨论时,教师并不是清闲的,而是积极地看,积极地听,真实地感受学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随时掌握课堂中的各种情况,考虑下??

步如何指导学生学习。同时教师还应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采用各种适当的方式,给学生以心理上的安全和精神上的鼓舞,使学生的思维更加活跃,热情更加高涨。

2、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尤其是智力发育低下的学生、学业成绩不良的学生、被孤立和拒绝的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有严重缺点和生理缺陷的学生,教师不仅要尊重每一位学生,还要学会激励每一位学生,面对学生的活动成果,教师应喜出望外、赞叹不已:“科学的发现总是属于孜孜不倦、顽强探索的人”;面对学生的创新想法,教师应不耻下问:“这么新奇的想法你是怎么想出来的”面对学生的暂时失败,教师应热情引导:“换个角度想想,说不定会柳暗花明呢。”同时还特别应处理好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赞赏每一位学生对学习内容中的知识的质疑和对老师的超越。这样,学生始终处于被激励的气氛中,能够激发他们的求知欲,让学生焕发出生命的活力。

3、新的课程标准完全改变了以往课标“知识——能力——情感”的梯级认知目标体系,而是以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为首,兼顾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更加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尤其是伴随这一过程

而产生的积极情感体验和正确的价值观。因此,教师在使用新课程标准的过程中,主要也应关注,如何利用各门学科所特有的优势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而不是仅仅关心学生对某个结论是否记住,记得是否准确不是仅仅关心学生对某项技能是否形成,并且运用起来是否得心应手

4、学生正处于人格塑造和定化时期,社会文化中的价值取向、理想和信仰、道德情操、审美情趋等都会受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作为思品教师的言传身教,决定了其人格对学生人格的形成有“润物细无声”的功效。这就要求思想品德课教师按公民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去塑造自我,实现“超我”。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篇4

学习了法律基础这门课,让我感触很深,也让我对法律有关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例如,违法行为、犯罪,明白了他们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犯罪一定是违法的,但是违法不一定是犯罪。如果我们不加以区别对待,就会混淆,从而带了不良后果。

法律基础这堂课的安排也很新颖,课前演讲1分钟,让我们了解更多关于课外知识,开阔了眼界,也锻炼了我们的胆量和口头表达能力。虽然仅仅是1分钟,带来却是很多益处,再加上法律基础这门课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及多种法律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更应该将课内学习与课外学习结合起来。而课前1分钟演讲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真正做到了广博与精深的结合,真是一个不错的安排。

学习法律基础,也让我了解到这门课的学习方法和以往的学习方法不同,不能再依赖以往中学时代死记的办法,因为这种方法再也不适用于现在的大学课堂。“法律基础”课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们学习“法律基础”课的目的在于应用,要应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知识,积极参加法律实践,在日常生活当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这就要求我们要用所学法律知识去解决处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上面讲到的`只是课堂上的收获和学习方法,下面讲讲我对课内知识的体会。如第八章中的诉讼法,其中第二节讲到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超过诉讼时效,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这让我想起曾经在网上看到的一则案例,大体内容是某初三毕业班一位姓刘的女生,9年前上幼儿园时在一次玩耍中,因为带班老师的不注意,使她从楼梯滑下摔断无名指。后来由于幼儿园及时送其到医院,并多次到医院探望,家长很感激,也就打消了要求赔偿的念头。但后来那位女生在毕业填报某音乐学院时却因为无名指留下残疾而不能填报,她的父母才想到要起诉,可是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使用短期诉讼时效,时期是一年。但是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她的损害赔偿。她可以起诉,但法院只能判决她败诉。这则案例无不说明法律知识薄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到那时即使你想挽回也是不可能的了。由此,我们应该学好法律知识,来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

作为当今时代的大学生,如果只会懂法而不会用法,无疑是失败的。现实的生活要求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懂得用法,学会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单位侵犯时,应运用所学的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侵权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篇5

我们告别中学时代,迈进大学校门,随之的,我们的人生的历程翻开了新的一页。我们满怀希望与憧憬:人生理想将在这里确立,未来的发展将在这里奠基,美好的生活将在这里开始。所以我们要珍惜大学生活,在大学里开拓新的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的课程,对于我们大一学生而言,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

在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中的第一章,就为我们详细而系统地介绍了大学生活,使我们对自己的大学环境有了全面的理性认识,在一些突入其来的问题,有了应对思想准备和认识方法,起到了引路标灯的作用,对大学生活中的为人处事有了指南和参考。对新生的我们,面临的问题和思想情绪不计其数,环境的陌生、生活的适应、学习的压力、情绪的波动,总能在人最脆弱的时候蜂拥而上,加之我们的心态并不成熟,很容易被困难折倒,进入误区。大学较以往的高中生活相比,完全是一种全新的.阶段,少了拘束,自由多了一些;少了督促,自觉多了一些;少了古板,灵活多了一些。这些新的变化要求我们学会接受并且适应转变,健健康康地成长。思想道德修养课中从不同角度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大学及其大学生活,迅速调整方位,积极适应大学生活。

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中,我认为,政治修养是核心,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是重点,心理修养是基础,学习成才修养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提高这些修养和完善人格方面,要求我们做到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继承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培养完善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学了思想道德修养后觉悟,作为一名大学生,必须把理想信念放在首位,把它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奋斗动力和行为坐标。要认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着眼于实际学业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发展,做到理论与实际、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改造客观世界,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是人生观教育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摆正自我的位置,才能正确回答人生目的、人生理想、人生价值、人生责任、人生态度、人生尊严等问题。勤奋刻苦学习,永葆理论上的清醒和成熟。

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判别是非的标准。为此,要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以勤奋学习为先导,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创造性开展学习奠定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从审美的含义、标准讲起,大学生应该正确认识美与丑,正确处理真善美的关系,创造美与享受美的关系,内在美和外在美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形成高尚的审美情趣,塑造美的人生。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做诚实守信的大学生是对自己绝对的要求,敬业精神是成功者的必备素质,也是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

大学的生活是丰富人生的一种历程,为我们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成长平台,我们要抓住眼前的任何机会去锻炼自己,历练自己,充实自己。一个学期下来,我经受了大学生活上的磨练、专业学习上的考验,在老师们的教导下、同学们的帮助下,特别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后,我对大学生活和学习环境充满了热爱,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处事,通过一些有益的活动,锻炼了自己能力,增强了自己的人格素质,完善了自己人格魅力的修养和陶冶。

思想道德修养的学习重点,在适应转变、健康成长部分,是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时代特征、历史使命与成才目标;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学习的决心;树立科学的世界现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态度。在她的引导下,我们确定了自己的方向,并迈着坚定的步子,朝着心中的方向,沿着既定的道路奋勇向前。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篇6

自学院提出要进行教学改革以来,我们部将此事视为教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全体思政教师对此项工作投入了很大的热情和精力,对我们高职院来说,如果做得好,这是一次颠覆性的改革,是耳目一新的改革,是符合高职教育特色的要求。经过努力,我们对该门课在总体设计和单元设计上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心得和想法,不知是否妥切,罗列如下请专家吝教!

一、应集中全体教研室教师的智慧和力量,群策群力。经过这半年多的预操作,我们一致认为,进行这一教学改革,一个人的力量是很微小的,一个人的智慧也是有限的,而一门课程的整体设计和单元设计涉及到教学模块的分割、课程总项目和许多的单元子项目设计,这就需要大家共同来思考、来定夺。

二、在把握了课程的整体内容的基础之上,设计课程的总项目以及各个小项目时,总项目与各个小项目之间要有包容的逻辑关系。

三、对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在进行项目设计之时,由于这类课程教育内容和教育效果的隐性性质,我们可以运用听、看、想、体验、感悟等手段,让学生通过演讲、辩论、撰写材料、小组研讨、做规划等方式来设计案例,从而实现项目的内容和目标。

四、在设计项目时,要注意可操作性,避免假、大、空。

五、在运用这类教案进行教学时,上课的内容不是灌输,而是通过项目进行引导,让学生自己通过看、听、想对教学内容和能力目标的获得,也就是说老师说的要少,学生应该做的、说的多。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篇7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篇8

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学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认识到大学是知识的海洋,明白了大学与中学的显著差别。大学是知识创新、传播和运用的基础,既然明白了这些,那么,我就一定会在大学这个融知识、创新、社交等等于一体的天空中翱翔。

它不仅教会了我以上这些,还让我懂得了我们当代大学生肩负的历史新使命。就让我站在新的起点上起跑,在现实的基础上勇敢的飞跃,把自己训练成才,肩负起国家的历史新使命吧。

鉴于理想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自身的法律知识。正确认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己的人生价值,永远不要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为目的地不择手段。

学完了这门课程,我更明白了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地位,坚持不懈的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来武装自己及全国人民。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用爱国主义为核心凝聚社会主义力量,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繁荣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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