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申请书6篇
职场人在写申请书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态度端正,只有将申请书的原因写得足够详细,这样我们才能将申请书写得更加出色,以下是小淘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追加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追加申请书篇1
申请人(原告):邹__,男,汉族,住址:福建省__县__镇__号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x
被申请人:__市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__市__区__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__
被告:__市__区____商贸城,住址:__市__区__x路x号铺
投资人:黄__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__市__区____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__市__区____商贸城声称已于____年1月28日将其在____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t;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__市__区____商贸城于____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__市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____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____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t;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t;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____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__市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__
诉讼代理人:__x
__年__月__日
追加申请书篇2
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 职务: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 职务: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 (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追加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男,____.8.__生,汉,身份证号:______
住址:__省______号 电话:_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女,申请人的妻子,________.9.___生,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1:_______,男,
住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2:______,男,
住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x
被申请人3:______,男,
住址:
联系电话同被申请人1。
请求事项
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__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___号案的共同被告,对该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广州市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___公司)、______、______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__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___号。因立案时无法取得上述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故暂未列为共同被告。
被申请人1于____年3月___日以___公司的名义与___签订施工合同,建设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_______宿舍;申请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该工地受伤;被申请人1于____年7月___日与申请人等签订协议书约定医药费的'支付方式;___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日期是____年9月___日,核准后的股东为上述被申请人,涉案工地和建成后的房屋为___公司所有。
基于上述事实,现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对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年 月 日
追加申请书篇4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洪森法官及合议庭:
(20xx)甬余民初字第1694号案件,上次申请变更为:追加的四被告,是因为要溯源的四部门的《关于浙江省上访人户之一张开盛情况的通报》中的被合同行为,已经仲裁,另行起诉了。(当时立案庭是出了收条的。)。现因为:原已申请解除的《假聘用合同书》,又已被七部门变更为《会议纪要》中的二类被合同行为,已是持续、延续、继续至今了的。也已经仲裁,起诉:提出同类的诉求了的。与其申请撤诉后立案,原告认为是变更为七被告,更妥当的。特提出继续变更为七被告的申请,同时申请撤回原提交的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已被裁定:准许原申请撤诉的4014号案件,当时,是起诉:低塘街道办事处,和低塘中学二家被告的。在原一审的诉讼过程中,低塘中学是提交了《会议纪要》的.。现原告对《会议纪要》中的七个当事的责任主体,是仍在另行起诉中的。本案对这七个当事法律主体的诉讼情节与该案是相同的。也同时主张和请求:对这二案合同审理的。
特此请求对另案尽快立案,又对本案变更为七被告和撤回原撤诉申请的,并准许合并审理这二案的申请。请求明确答复。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开盛
20xx年2月7日
追加申请书篇5
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追加申请书篇6
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__x号。
申请人(原告):__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1________。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__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________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__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1、 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__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 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
付原告__x工资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
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15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15]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15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
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__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